2022年度建德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开启申报
为加快推动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建德市文化产业发展的扶持实施办法》(建文创中心〔2022〕2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22年度建德市文化创意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现将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文化产业发展导向,能反映我市文化创意内涵、提升文化产业水平、引领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二)申报主体为依法在本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本市税务部门登记并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平台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乡镇(街道),及符合条件的文创人才。
二、扶持重点
满足相关条件(具体政策细则、补助额度、申报要求、所需材料等详见附件申报指南)的企业可享以下政策扶持:
(一)企业招引落户奖补
对符合扶持标准的企业给予:
1.最高10万元一次性落户补助。
2.地方贡献市级留成部分前三年100%,第四、第五年50%资金奖励。
3.最高50万元贷款贴息补助。
(二)集聚平台建设奖补
1.对官方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城镇、村落、客厅,文化(文艺)共富学堂等文化集聚平台,给予最高100万元认定奖励。
2.在指定集聚平台落户的文化企业可申请前三年100%,第四、第五年50%,每年最高10万元租金补助。
(三)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奖补
1.对之江文化产业带、钱塘江诗路文化带等省市重点文化产业带范围内文化产业项目,宋韵、非遗等传统文化创新性传承项目,给予项目投入的50%最高100万元资金扶持。
2.对创意设计、创意农业、数字内容、文旅融合等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给予项目投入的30%最高100万元资金扶持。
3.对新建的院线电影院,给予每个厅10万元最高100万元资金扶持。
4.本市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出品发布原创音乐、动漫、影视、文学等视听作品,根据销售收入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奖励。
(四)重点企业发展奖补
1.对首次纳入文化产业规上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奖励。
2.对首次被认定为杭州市级以上重大政府荣誉(文化产业类)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3.对原创出品发行优秀文化、设计作品,获得文化产业领域重要奖项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奖励。
(五)文创人才培育奖补
1.对原创作品获得“五个一工程奖”的文创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奖励。
2.对官方认定的文化人才,在建德注册文化企业,并开办工作室的,给予最高15万元资金扶持。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满足相关条件(具体政策细则、补助额度、申报要求、所需材料等详见附件申报指南)的企业可享以下政策扶持:
(一)申报程序
1.项目扶持具体工作由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文创中心)组织,主要按以下步骤进行:项目申报、项目初评、现场评审、投入审核、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复核、项目公示、资金拨付等。
2.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申报,按要求下载填好项目申报表等相关材料(详见附件),盖好项目单位公章并由所属乡镇(街道)审核盖章(部分项目还需主管单位审核盖章),于5月26日16:30前自行交至市文创中心张胜良处。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需符合申报要求。
2.申报主体要运营正常且不得有违规用地、环境污染、安全事故、违反税收法规被处罚及其他违法违规等情况。文创人才项目涉及的个人不得有违法违规情况。
3.申报项目原则上在申报截止日前需100%完成。申报项目建设时间及投入证明(合规发票等)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2023年2月28日(申报阶段不需提交票据资料,评审通过后再行组织报送)。
4.对于同一主体连续享受扶持的,必须在第二年度项目申报时提交上一年度项目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评估表;申报的项目不得在其它单位享受过财政补助;申报的内容及投入不得与原申报过的项目重复。如查实重复(跟其他单位重复、跟原申报项目重复、跟原申报项目投入票据重复等等),取消当年度申报扶持资格。
5.项目申报单位需承诺申报项目真实,提供的所有申报资料真实、合法。
6.对同一项目、同一企业获得多个同类奖项,或与其他扶持政策重叠,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企业由较低一档升级到较高一档奖励级别的,按已获奖励的差额部分补足。
7.申报材料必须齐全,必须在有效期内上报。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乡镇(街道)项目受理处
五、项目汇总受理单位:
建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心
地址:新安路1号建德市政府1号楼3楼宣传部
联系人:张胜良
联系电话:13968122786,89605329
六、项目申报受理期限
截止时间:2023年5月26日16:30
附件:
2022年度建德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申报指南
2022年度建德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申报表(样表)
2022年度建德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申报承诺书
建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心
建德市财政局
202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