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

2025-07-02 09:57:35

今天(7月1日)起,新《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据了解,现行的《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于2006年10月1日实施,2015年修订后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近十年。

为此,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就新的条例实施的一些细节进行了详细解答。

与旧版相比,新条例主要更新在哪些方面?

与旧版条例相比较,新条例在适用范围、房屋使用安全责任、装修管理等一系列问题上有所变化、补充完善。总体上,主要有四个方面:

扩大适用范围。与老条例相比,新条例在适用区域上从“城市”扩展到了“城乡”,在适用房屋性质上从“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扩展到“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实现了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城乡全覆盖”。

细化安全责任。管理责任方面,明确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以及村社的职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方面,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确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相关义务,以及共有部分的安全管理责任作了规定。

创新管理措施。第一,总结固化我市房屋装修线上备案、装修码监管等管理经验。第二,创新设置农村房屋装修规定,如集体土地上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出租的房屋装修,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要求向村委会做好书面告知。第三,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机构备案,改为鉴定机构可以将单位名称、负责人、资质等信息录入相关信息系统,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提供便利。第四,规定应当进行外墙面安全性检测的情形、相关检测报告管理以及后续处置等。

完善危房治理。首先,明确了督促解危通知书应当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情形。其次,对于要求停止使用后的危房明确现场管控措施,落实“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要求。再次,是明确危房解危的判定标准,对于采取维修加固方式进行解危的危房,要求通过复核鉴定判定是否完成解危。最后,是明确危房维修加固和拆除后实施重建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建设。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装修住宅房屋,有哪些禁止行为?装修码怎么申领?有什么作用?

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装修住宅房屋禁止下列行为:

(1)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2)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3)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4)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或者违法改变建筑物外立面;

(5)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

(6)擅自占用公共用地;

(7)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

(8)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办理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装修备案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装修备案经审批通过后,可于次日起在“浙里办”APP搜索“e房通”,点击“我的小区”—“住宅装修码”,按页面提示领取装修码并打印、张贴。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将装修码张贴在装修房屋的入户门外侧等显著位置。装修码的标识、式样以及使用规范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规定。

若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该如何处置?解危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造成房屋危险的,解危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涉及区分所有权房屋共有部分的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共同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

因第三方侵权行为或者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缺陷导致房屋危险的,解危费用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方或者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价值减损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在日常生活中,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究竟由谁承担?遇到产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如何界定?

一般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就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其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房屋损坏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不能免除其依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如何承担保修期内房屋的保修和治理?保修期外,相应的责任人变更为哪方?

答:保修期内和保修期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不因此发生变化。一般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就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特殊情况,由房屋管理单位或者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在法定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但是因使用不当、第三方侵权行为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除外。建设单位注销、清算的,保修责任的承担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公众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如外墙脱落)有哪些便捷的反映渠道?

外墙脱落属于涉及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隐患。

根据新条例相关规定,房屋共有部分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检查、维护、修缮等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管理档案。物业服务人发现房屋共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现房屋共有部分存在外墙面脱落等较大安全隐患的,还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接到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区、县( 市)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房屋共有部分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行管理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建立相应管理档案,在房屋共有部分出现安全隐患时采取相关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共有部分的管理责任。

目前,全市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均已在各自的官方网站,对外公布房屋使用安全监管举报电话,相关电话也可在我局官方网站查询到。同时,任何单位或个人还可以通过“12345”市长公开电话、“浙里办”APP“民呼我为”平台等方式投诉、举报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通讯员 房轩中 记者 方建飞 编辑:程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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