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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进行适当补充修改的通知
2012-05-17 15:49

省企工〔2000〕6号

各市、县(市、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省级有关厅局党委(党组),省部属企业党委:

《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浙企政职〔1999〕5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下发后,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良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为使政工职评工作顺应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实施细则》中的有关条款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补充修改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复转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工作一年以上者;国家行政机关转制为企事业单位后,未参加过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聘的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在其复转或转为企事业单位职工后四年内,可按下列条件申报评聘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二、《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补充修改为:已取得非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因工作需要转到思想政治工作岗位而要求评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者,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可平转相应档次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平转须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平转一年后才可申报晋升上一档次的专业职务。

三、《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补充修改为:计算专业年限的截止日期,为相应的申报年年底。

四、《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补充修改为: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已建立党的组织并以主要时间和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公有制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专业职务评聘,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

2000年6月23日

来源: 作者: 编辑: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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