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职办〔2000〕1号
各市、县(市、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非公有制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充分发挥政工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再上一个新台阶,根据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精神和我省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实际,省委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上规模、上档次、党建基础好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为严格、认真、审慎地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实施。非公有制企业政工职评工作在省委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省政工职评办和各市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今年先在各市非公有制企业中进行试点,明年全省展开。
二、参评对象。凡在我省非公有制企业中以主要时间和精力从事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均可申报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已调离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已经离退休或达到离退休法定年龄的人员,以及在原单位已经离退休或达到离退休法定年龄的、现被非公有制企业聘用的人员不再参加评审。
三、评审政策。非公有制企业的政工职评工作以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办发〔1990〕8号)为指导,以《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浙企政职〔1999〕51号)为依据。参加非公有制企业政工专业职务首次评定者,可享受以下首评政策:
1、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累计达到下列年限,且符合相应任职条件者,可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大学本科毕业10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15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30年以上。
2、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累计达到下列年限,且符合相应任职条件者,可申报政工师任职资格:大学本科毕业5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7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20年以上。
已经参加过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不再享受首评政策。
非公有制企业政工职评首评工作计划在2001年底前完成,2002年转入经常化后,不再执行首评政策。
四、评审程序。参评政工专业职务人员,需本人申报,经所在单位同意,当地乡镇(街道)党委推荐,由所在县(市、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外语及计算机水平要求。对非公有制企业政工人员在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时,可参照乡镇企业政工人员的评审条件,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暂不作要求。
六、对取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非公有制企业政工人员,由其所在企业自主聘用。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工资和福利待遇。
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办公室
2000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