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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中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2-06-27 11:58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中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九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独立设置

的研究机构中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意见

浙人专〔2005〕202号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社科院:

为调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中专职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便于他们更好地开展调查研究和学术交流工作,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经研究,决定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中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省、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中专职从事政策、党史等研究工作的在职人员(简称研究人员,下同),经个人申报、组织推荐,可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

二、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选用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申报和评价的条件、程序和要求等按现行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的规定办理。

三、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中从事政策、党史等研究工作的时间作为专业工作年限,在进入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从事政策、党史等研究工作之前从事相同或相近研究工作的时间,可视作专业工作年限一并计算。已获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任职年限可从获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起计算。

四、对符合我省现行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评审条件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破任职年限条件的一般只允许提前1年。

五、已取得非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研究人员,需转评相应档次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今年已达到申报高一级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可在转评相应档次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同时,申报高一级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六、未参加过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研究人员,在2005、2006两年内首次申报,根据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专业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推荐参加相应档次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其学历、资历条件按如下条件掌握: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7年以上者,获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2年以上者,大学本科、大学普通班毕业及1970年以前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5年以上者,具备《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有关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研究员资格。

(二)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2年以上者,获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7年以上者,大学本科、大学普通班毕业及1970年以前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0年以上者,具备《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有关条件的,可申报评审副研究员资格。

(三)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2年以上者,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5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7年以上,具备《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有关条件的,可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资格。

(四)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初定助理研究员资格。

(五)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年,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初定研究实习员资格。

(六)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20年以上,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25年以上的人员,工作业绩突出,水平、能力达到副研究员资格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副研究员资格;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5年以上,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20年以上的人员,水平和能力达到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资格;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5年以上,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0年以上,初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5年以上,水平和能力达到研究实习员资格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研究实习员资格。

(七)对工作后取得学历并以此学历首次参加评审的人员,如取得学历前后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其取得学历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折半计算作为专业工作年限,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七、本意见所指的研究人员,在2005、2006两年内首次申报时可免考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中的研究人员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聘任,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不与《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分类管理和公务员专业技术职位制度挂钩。

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中专职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顾全大局,加强领导,不得借机擅开口子和扩大评审范围,务必严格评审条件,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浙江省人事厅

二00五年九月八日

来源: 作者: 编辑: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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