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惩罚性赔偿”震慑侵权之手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3日至12月29日在北京举行,专利法修正草案、疫苗管理法草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等法案将提交会议审议。而以上三项草案有一个共同的亮点:拟对侵权者施以“惩罚性赔偿”。
中国现行立法上的惩罚性赔偿,一般只适用于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而不适用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也正因此,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第55条“假一赔三”,才被认为是中国立法上的一大突破。“假一赔三”立法的目的很清楚也很简单,一是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货作斗争,以维护全体消费者的共同利益不受侵犯;二是提高经营者侵权成本,将这个成本提高到足以让经营者打消以不正当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念头。
不必讳言,国内专利、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现象之所以长期存在而且普遍存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侵权的成本太低了,而维权的成本又太高了。知识产权具有无形、公开与可复制等特点,使得侵权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从而引发很多恶意侵权与重复侵权。即便因为侵权被起诉并被判赔偿又如何?在补偿性赔偿的情形下,其侵权成本几乎等于零,就好比他偷了你100元,然后赔你100元,这100元本来就是你的呀;偷了10次,即便被发现了9次,他依然可以获得本不属于自己的利益。而在被侵权的一方来说,为了拿回自己的100元,则可能要付200元的成本。显然,在这样的法律情景下,侵权将受到鼓励,而维权将受到抑制。
打蛇打七寸,”惩罚性赔偿”打的就是侵权者的七寸,不如此不足以产生震慑力。当然另一方面,也要严格划定其适用范围,防止“惩罚性赔偿”被滥用,其中最为关键的是把握好“恶意”与“无意”之间的本质区别。我们的法律一方面要保护知识产权、严惩侵权行为,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制度创新,打通知识产权与知识运用、消费之间的通道,让百姓、企业可以便利而又合法地行使“拿来主义”,谋取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与使用者以及社会进步的多赢之局。
“惩罚性赔偿”也不应仅止于保护专利、保护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疫苗的受害者,还应在更大范围内推而广之。比如在劳动就业这个侵权行为高发的领域,就十分需要“惩罚性赔偿”。两年前,广州中院对广州首例女性就业性别歧视案下达终审判决,判处被告单位——某海鲜酒楼向原告高晓(化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而在几年前浙江也有过一个首例女性就业性别歧视案,结果与上述广州一案惊人的相似,原告胜诉获赔2000元。缺少“惩罚性赔偿”,正是劳动就业领域侵权高发的关键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