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与国家开放度
3月8日,备受国内外瞩目的外商投资法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这是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为外商在清单外领域投资营造开放、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这是一部因“解放”而“开放”的法律草案,为推动高水平的开放进一步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我们的思想要更解放,才能做到思想的更开放;我们的思想更开放,才能使法律得解放。由这部外商投资法,可见国家的开放度。
早在2013年,中国首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发布。3年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全国推广。这次相当于将负面清单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样的制度设计、法律安排,体现了内外资一致的原则,使中国的外资管理模式与国际开放程度较高的国家接轨。
内外资一致、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还体现在草案的许多具体规定上,比如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第十六条规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等。为外商投资创造优良、公平的营商环境,不是只流于“口惠”而实不至。
草案同时还明确提出,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有关咨询和服务。这一切,都为实现高水平投资的自由化与便利化提供保障。
一部中国改革开放史,复杂而辽阔。顺应世界进步潮流,向发达国家开放,向市场经济靠拢,向世界文明进发,这是一条大道正道,是一条开放之路、文明之路、发展之路。如民所愿,方能国泰民安。如果选择闭关锁国,和全球产业链断开链接,关起门来自说自话,对外资半推半就、欲迎又拒,那就是逆潮流而动,走上一条封闭之路、脱节之路、倒退之路——没有人愿意看到这种情况。
无论是事业还是商业,都是人做出来的,外商也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利用外资向来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外资企业同样是改革开放的重要参与者、见证者、受益者和贡献者。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利用外资规模不断扩大:1992年破百亿美元大关、2008年破千亿美元大关;2018年利用外资规模再创新高,全年实际使用外资达1350亿美元,增长3%,新设外资企业超过6万家。相信随着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更多的外资将源源不断地涌入。
一声惊蛰送春暖,三分水色映江南。早在2016年的G20杭州峰会上,就制定并发布了《G20全球投资指导原则》,倡导营建开放、非歧视、透明和可预见的投资环境,弥补国际化的制度设计的空白。如今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而长三角高质量的一体化发展,当然离不开外商投资;杭州作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节点城市,成为了一方创业创新的热土,也给外商投资提供了更加良好的环境与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