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高空抛物”,徒法不足以自行

2019-08-26 08:51:40

治理高空抛物坠物又有新动向,日前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新增5个针对性规定,包括“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等。

近年频发的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受到公众高度关注。仅今年6月份,深圳市一女子途经地铁站出口,被上空坠落的杠铃片砸中头部,血流不止,紧急送医院救治;南京一女童被高空抛物砸中,数小时急救得以脱险;深圳一小区高空坠窗,5岁男童被砸中,伤势过重去世。不久前,杭州有媒体赴江西九江寻访一位叫朱依依的姑娘,2011年7月份,来杭打工的朱依依逛街时,被庆春杭州发展大厦21层楼幕墙玻璃掉下砸中,后左腿做了截肢,而现在的她已是两岁孩子的妈妈了,当年的悲剧成了她难以愈合的伤痛。

修法管治“高空抛物”,明确各方责任是关键。比如,这次修法明确查找事件责任人主体为公安机关,此外还明确提出侵权人、建筑物使用人、职能机关、建筑物管理人等主体,分别对应“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主管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这就有力改变了过去那种“一人犯事、整栋‘连坐’”的简单“二人转”,在责任分担上“四位一体”,“精准到人”,促使相关各方共同为防范“高空抛物”担起责任。

遏止高空抛物,要坚持问题导向。高空抛物坠物危害性人尽皆知,现实中却又屡禁不止,仅靠道德文明约束是远远不够的。有鉴于此,列席这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戴长冰提出,“关于高空抛掷的问题,说了很多,但是感到不解渴,还是不好操作,建议比照酒驾,高空抛物行为入刑”。此间也有观点认为,高空抛物与酒驾醉驾不一样,高空抛物高发,卡在难以发现上。换言之,如果被发现率低,再严厉的法规,恐怕也不足以打消人的侥幸心理,不足以形成足够威慑力。

事实上,依照现有科技手段,监管好高空抛物坠物发生,并不是什么难题,比如增设监控手段等。一段时间以来,西安的陕煤研发小区、浩林方里小区等纷纷加装朝天高清摄像头;杭州市余杭昌运里小区共17栋20层的高层楼,不久前也由街道出资加装47个仰角监控摄像头。当然了,以摄像头监控高空抛物,其所引发的隐私保护问题也屡屡引发争议,这就有必要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进一步予以厘清。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涂建敏 编辑: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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