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和“假打”
“打假”和“假打”,两词字序之差,词义却天壤之别。前者以净化市场为目的,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后者则以“打假”之名,行“假打”之实,目的不是伸张正义,仅仅是牟取个人私利,甚至还因此扰乱了监管秩序。新华社日前报道就说,职业打假在网络上甚至形成一条灰色产业链,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师徒传帮带、培训产出一条龙、专盯包装宣传瑕疵等。他们习惯通过“封口费”等手段威胁企业,举报后还习惯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信息公开等手段向监管部门施压。
现实生活中,严格厘清“打假”“假打”两者边界,看上去挺难,但也绝非无法可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二条就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其实是从立法源头上,把合法维权和职业索赔给区分开来。2018年3月15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规定》正式施行,全市统一建立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系统,通过后台信息自动生成,便可准确识别判断是否重复举报与投诉。此外,上海、东莞等地也已率先发文,明确打击恶意索赔。种种举措无不表明,制假售假要打,但绝不搞“以恶惩恶,饮鸩止渴”式的“假打”治理模式。
事实上,仅就“打假”而言,没有人会比市场监管人员更专业,更熟悉法律和监管流程,更能清楚地识别制假造假行为。反之,如果监管、执法不到位,势必就会导致职业打假人去“补位”。拿深圳来说,2018年职业索赔176000多件;2019年上半年,经多方合力打击,职业索偿乱象有所遏止,快速回落到28000多件。其中,真正涉及产品质量问题、有价值的线索,不足万分之二。明知“假动作”,还得配合“场上跑动”,数倍精力投于这些职业索赔上,“假打”之害,可谓苦矣。
这就有必要更加积极主动作为,牢牢以问题为导向,切实扛起主体责任。一方面,对于恶意举报、敲诈勒索等“假打”行为必须露头就打,毫不手软。此外,更有必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大幅压缩“假打”空间,保护商家合法权益。今年8月,安徽省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就出台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首批梳理不予处罚的50项轻微违法行为,涵盖广告监管、证照监管、产品质量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多个领域。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有“缝”还得靠怎么填补。引导商家守法合规经营,免责清单体现出监管部门主动作为。
说到职业打假人,想起王海,早年的一个标签性符号,也曾经是个有争议的存在。如果说,市场早期确有公众支持职业打假,反映出市场监管部分失灵、人们深受假冒伪劣之害,那么,而今更有必要从加大立法和监管上正本溯源、形成合力,努力提高公众维权意识,以此形成社会共治,真“打假”,打“假打”,严防职业打假行为“野蛮生长”、尾大不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