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惩戒权 方寸之间如何拿捏?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布。意见稿提出,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采取点名批评、适当增加运动、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严格划定惩戒范围和逐步升级的惩戒手段,为教师赋权,同时通过规定几种“惩戒禁忌”,明确教师在管教过程中的责任边界,有助于教育惩戒权的落实。事实上,《教育法》《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都明确“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批评教育”“可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但因为缺乏明确标准、细则,限制了惩戒开展。近年来,各界都在呼吁规则细化量化,广东日前还在全国率先尝试开展地方立法。
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教师职业权利行使,本身就含有惩戒功能,教育绝非“说不得”“碰不得”。面对“熊孩子”、“小霸王”,靠赏识教育、快乐教育远远不够。有管教,才能懂敬畏、明对错、知底线。有必要看到,过去这些年,确有老师在行使惩戒过程中,轻则辱骂,重则耳光,甚至一人犯错,全班“连坐”。可是,如果过分夸大师德失范,也会让一些老师在正常行使惩戒权时,投鼠忌器,畏首畏尾,明哲保身,回避矛盾。
有问题的当然不是惩戒本身,而是如何把握和行使好惩戒之“度”。几天前,江苏盱眙一幼儿园就发生这样一起惩戒失当事件。事发当天,4名学生因嬉戏打闹影响其他学生午休,老师多次提醒无效后,几名孩子被罚依次自扇耳光,少则七八下,多则十几下。11月21日,盱眙县教体局作出处理:对幼儿园进行通报批评,责令该园辞退涉事教师。事件发展到最后,结果蛮耐人寻味的:包括受罚孩子家长在内普遍认为,这个处罚结果似乎有点重。平心而论,这个老师带班三年,平时还是很有爱心的,不仅平等对待孩子,还会跟孩子们分享零食等。因为老师的离开,孩子们哭了一整天。事件至少透露出这样的信息:老师的行为,肯定是有失妥当的;对于老师行使惩戒权本身,家长们还是普遍抱以理解和宽容态度。
回到教育惩戒权这个话题,应当明确和重申的是,教育的底色应该是春风化雨。即便要惩戒,怎样的惩戒,才是有尺度、有爱意、有温度的?教育功利化背景之下,老师、家长和学生之间,究竟回到怎样的初心,才最为纯粹?方寸之间,依然考验的是教师的爱心与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