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不是“筐” 不能啥都往里装
针对“探索将无偿献血纳入社会征信系统”连日来所引发的关注,国家卫健委日前回应说,不献血不会影响个人信用,更不会有惩戒,因为人们不献血有健康、年龄等各种客观原因。
国家卫健委的回应,几层意思表述得很清楚了:其一,献血是公民自愿行为,非强制。其二,一个能捐出自己的热血、组织甚至器官的人,一定有着利他和奉献精神,值得信任和信赖。第三,社会征信体系既要惩戒失信,更要褒扬诚信,从而让无偿献血的善举得到更多支持和肯定。
“献血纳入征信”之所以引发公众质疑,一方面,或许跟长期以来“让失信者付出应有代价”的舆论氛围不无关系。长此以往,容易形成某种思维定式,信用建设只重惩处,不重激励;从另一方面讲,只要说到征信,固有概念中,易同“黑名单”联系在一起。公民一旦被记录,很可能会影响到贷款、买房、就业乃至日常出行等,不久前的王思聪、罗永浩被限制高消费及飞机、高铁出行等,就是代表事例。
这就有必要厘清概念。早在2014年6月,国务院制定并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要重点建设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诚信。这是一个“大网”,覆盖的是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拿杭州来说,率先探索“钱江分”制,依据基本信息(身份特质)、遵纪守法、社会用信、商业用信、亲社会行为五大维度,侧重于公共服务和公益普惠,比如,可以进出到学校打球,优先享受购票服务等,这在信息采集与适用范围对应上是明晰的。在日常金融行为上,公众可以通过央行个人征信,对于贷款,即央行在借贷信息(包括借钱、欠款)、信用卡信息(包括逾期记录)及法院民事判决、欠税等方面,给个人建立的“信用档案”规范人们的市场行为。
当然,真正打消公众质疑,更有必要划定“边界”。征信不是筐,不能什么都往里装。这就好比说,一个人平日遵纪守法,不能抵消他在借贷方面的信用记录。以此类推,激励“无偿献血”,也不能冲抵他日常失德失范行为,更不能让未献血者形成客观上的“信用赤字”。事实上,国家发改委在今年8月就表示:“什么样的失信行为将纳入信用记录,失信到什么程度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后将受到哪些制约和惩戒,这些都要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同时,对失信行为的认定、记入信用记录和惩戒,也要避免泛化和扩大化。”避免征信应用扩大化,当然还是要防止各类社会征信系统的混用,这就有赖“于法有据”,各部门在提供、接入及维护信息时筑好边界、权责分明、保持专业克制,至少不能把与经济、金融相关的个人征信,扩大到社会层面,这或许才是公众质疑之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