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长三角领军企业创新链

2020-01-07 09:33:28

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1年多来,长三角三省一市在基础设施互联、生态环境共治、公共服务共享、体制机制协调等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进展。2019年12月,《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颁布,这标志着长三角一体化进程进入新阶段。长三角一体化离不开创新一体化的支撑,加快创新一体化已成为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的迫切需要。

长三角创新一体化:现状与困境溯源

长三角是我国创新活动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是我国重要的创新策源地。复旦大学研究报告指出,2008-2017年,长三角区域专利合计710余万件,占全国总量的比重基本保持在35%左右。但遗憾的是,同期长三角跨省合作申请专利数只有16717件,占长三角区域专利总量的比重仅为0.24%。

与此对应的现实是,长三角各地区在有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中各铺一摊、各自为战,创新活动的协作还不够深入完善,尚未真正实现创新网络的有效对接。尽管各地区都具备相对完善的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但彼此开放程度不高,创新能力尚未形成合力优势;尽管各地区都有一定的创新要素存量,但创新要素还未能有序流动。G60科创走廊对长三角科技创新资源的整合力度还不够强,各地科技创新网络的参与程度并不相同,难以发挥长三角整体的科技资源优势。总体上说,长三角创新一体化的步伐滞后于区域一体化的进程,与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的要求还不够适应。

长三角创新一体化既受到体制机制方面的影响,也有其历史渊源。过去,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就遇到过产业同质化程度高、地区间产业竞争性超过互补性乃至重复建设的问题。其根源在于,横向竞争的地方政府通常以发展型产业政策为导向,把鼓励和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作为首要任务。抓新兴产业,促地方发展,这是共同的发展思路。但可备选的新兴产业门类是有限的,要素禀赋和发展基础相似的各地所选择的新兴产业种类也相似。进入新时代,创新驱动发展成为共识,获取新兴产业发展的主导权、突破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都需要靠持续的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在地方政府横向竞争机制的推动下,抓新兴产业发展就让位于抓创新,各地争抢重大创新的核心资源与优势要素,尤其是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高端科技平台项目。长三角内跨区域的创新活动难以开展,共同培育协调融合发展的创新生态体系还有待时日。

领军企业创新链:产业链与创新链深度融合的必然形态

《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加强创新链与产业链跨区域协同。首要任务就是依托创新链提升产业链,围绕产业链优化创新链,促进产业链与创新链精准对接,打造以产业链为基础、创新链为引领的产业升级版。这就为长三角创新一体化指明了方向,就是要按照产业链关系来协调不同主体的创新活动,整合政产学研等各方面的创新要素,形成长三角内领军企业主导的创新链,即领军企业创新链。

在强调链接和融合的“互联网+”时代,竞争范式早已从企业个体间的竞争转向企业所处价值链间的竞争,转向商业生态圈间的竞争。这种竞争范式的转变,使得创新从单个企业独立创新转变为多个企业或主体间的协同创新,其中以领军企业为核心的链式创新链或平台式创新链应运而生,并成为全球范围内创新组织演变的主流趋势。我国也涌现出一批领军企业创新链的典型代表,例如华为的2012实验室、红领集团的开放式产品定制化平台等。

领军企业创新链是以领军企业为主导,围绕共同的创新目标,通过多方参与主体的相互协作,实现创新和价值创造的新型产业形态。领军企业凭借强大的市场优势,直接面向市场需求,整合、优化配置产业链上下游诸多参与方的创新资源要素,并协调其创新活动以实现统一的创新目标。在领军企业创新链中,领军企业是创新网络的主导者和协调者,承担着创新目标设定、过程参与和系统集成等诸多功能。在市场化导向下,领军企业创新链弥补创新网络中参与方各自为战、缺乏协调的不足,它追求协同创新效应产生的合作剩余和共创价值的最大化,而不是各参与方的个别利益最大化。

长三角倡导领军企业创新链已具备先行先试的初步基础。从专利数据分析,尽管长三角内企业主体的协同创新水平有待提高,但企业是长三角创新一体化的主导者,长三角区域申请专利的合作主体类型以企业间合作为主流,企业主导型模式占八成。

培育领军企业创新链:公共政策的三大着力点

第一,改变政策思路,推动从主导创新向引导创新的政府定位转变。长三角各级政府要尽快从创新资源要素配置的主导者转变为引导者。

作为引导者,要把主导者地位让给市场,让给领军企业,使市场和领军企业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真正起到决定性作用;要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立足于为构建领军企业创新链提供优越的制度环境。

作为引导者,要让市场决定创新方向,真正让领军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来合理选择创新方向;鼓励社会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参与设立产业创新投资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间接引导领军企业的创新方向。

作为引导者,要减少对领军企业创新的直接干预与过度干预,杜绝对其创新活动的微观干涉。

第二,搭建跨界桥梁,降低领军企业构建其主导创新链的系统难度。

首先,持续引导现有优势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其成长为行业领军企业,这是构建领军企业创新链的前提条件。

其次,充分鼓励领军企业利用价值链主导者的市场优势地位,采取企业间研发联盟、技术平台等多种形式积极链接外部参与者,吸纳和集聚外部创新资源与要素。要鼓励领军企业按照产业链上下游关系,对其他参与者形成创新的“俘获关系”;指导和协调其他参与者的创新活动,使其成为领军企业的“外包实验室”,弥补领军企业内部的创新空白空间。

再次,积极出台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促进构建领军企业创新链的激励政策。对于领军企业创新链中领军企业指导协调创新活动产生的费用,给予领军企业和参与企业更高比例的税收抵扣优惠。对于领军企业创新链申报国家科技项目、政府研发基金和参与政府采购招标,给予适当优先待遇。

最后,引导领军企业以合作、合资、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创新资源,鼓励其搭建公共性基础实验平台,开放给产业链上的中小企业,并联合中小企业共同制定新技术标准,加大在产业链内共同技术标准的推行力度,提高领军企业创新链设定行业技术标准的话语权。

第三,打破部门壁垒,便利领军企业整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要素。要进一步拉长领军企业创新链,提升其创新内涵与效率,就有必要在长三角区域内整合优质的创新要素。长三角各地政府要主动协调,打破高校、科研院所与领军企业之间的壁垒,鼓励创新人才和要素的自由流动与集聚。

一方面,政府出面,主动协助领军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直接对接,鼓励领军企业以合同研发方式,向高校、科研院所外包研发任务,并提供经费支持,推行采用市场化的方式考核创新成果。

另一方面,要加快完善技术服务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连接领军企业创新链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市场中介,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降低科研人员与领军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与此相适应,要加快长三角高校改革步伐,尤其是改变将论文作为科技评价单一手段的做法,引入多元化的评价手段,在科研人员职称晋升、项目与年度考核中进一步提高社会服务、成果应用价值的考核比重;鼓励科研人员从高校、科研院所向领军企业创新链的流动,允许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或参股,并出台具体的配套措施,形成三者间的“旋转门”。

【作者为江苏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巫强 编辑: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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