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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疫情财”者就该罚出痛感
2020-04-03 08:56

对胆敢倒卖伪劣防护物资发“疫情财”者,就该罚出痛感。1月24日至1月31日,被告人蔡某先后经姚某介绍或自行购买,销售普通防尘口罩4.7万余个,销往湖北、广东、浙江等21个省市,总销售金额27万余元。经实测,几批口罩过滤效率分别为6.5%、20.1%、8.7%,远低于≥95%的国家标准。3月3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这起疫情期间全国首例涉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发布警示公告;召回已流入市场且尚存伪劣口罩;共同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80余万元损害赔偿款,由公益诉讼起诉人、余杭区检察院代领转交社会公益基金组织,用于疫情防控。此外,余杭区检察院还对蔡某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应该看到,疫情暴发以来,绝大多数商家都能守法经营。然而,也有敢于以身试法、铤而走险者,借机大发“疫情财”。他们当中,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者有之;制售假劣、牟取暴利者有之,以劣质口罩等防护用具非法牟利,尤为恶劣。

任何借机发“疫情财”者,绝不被容许。2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相关意见中就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就在昨天,最高法又发布了第二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聚焦疫情期间涉及防疫物资的刑事案件,包括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招摇撞骗、诈骗等犯罪,浙江也有三案例入选。这些判例,彰显了法律权威、及时和灵敏,回应了社会关切,也是对胆敢以身试法者的震慑。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次,杭州互联网法院采用公益诉讼方式,弥补了诉讼主体之不足,对于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维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保障“战疫”顺利进行,无疑有着正面作用。此外,对被告人顶格处罚,而高额惩罚性赔款用于公益,也“别开生面”。

治乱当用重典,“杀一”足以儆佰。当前,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依法防控,就是要从依法保障物资供应、保障菜价平稳、保障老百姓基本生活无虞等一项项民生实事抓起。对于扰乱疫情防控期间的防疫秩序、医疗秩序、市场秩序等行为,要坚决以法律利器予以痛击。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本报评论员 涂建敏 编辑: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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