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无规矩不成方圆
因一则“教师体罚致其吐血”新闻的“反转”,引起舆论对“教育惩戒权”的讨论。《半月谈》新媒体发表评论指出,这次出现的“体罚吐血”闹剧,再次诠释了“教育惩戒权”的落实之艰;一些学校一味息事宁人,不分青红皂白对教师进行追责处分,既纵容了部分家长的过激行为,也寒了行使“教育惩戒权”老师的心。
其实这起“体罚吐血”闹剧有其“特殊性”,不可以用“一般性”去理解。换个角度,教师因担心未知的后果而对于行使“惩戒权”缩手缩脚的现象固然普遍,而另一方面,“教育惩戒权”被滥用的例子也为数不少。眼前就有一例,某中学教师在教室内拽住一女生头发并掌掴该女生三下,情节相当恶劣,有教室监控视频为证,此事来自于新华社5月30日的报道。
所以说“教育惩戒权”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给老师行使惩戒权空间”与“限制惩戒权被滥用”,两个看起来都对,但放在一起等于什么都没说。冷静思考,“教育惩戒权”当前面临的问题并非有没有“空间”或要不要“限制”的问题,而是“教育惩戒权”某种程度上还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缺少一个足够细致的“细则”。不妨类比一下刑法与治安处罚条例,只要涉及惩罚的地方,规定得都特别细致,特别细致才能挤压人为不公的空间,同时也让执法者有法可依。
令人欣慰的是,我们即将拥有这样一个“细则”,《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已于2019年11月发布,对于惩戒的方式、程度都作了相当细致的规定,比如“一般惩戒”,可以采取“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等方式;较重惩戒,可以采取“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要求家长到校陪读”等方式;严重惩戒,可以采取“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等方式。
应该说,上述意见稿不失为一部具有相当可操作性的“规则”,但还存在三个问题,其一,把“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作为惩戒形式值得商榷,教育惩戒应坚持这样一个原则:惩戒是为了给犯错的学生造成“压力”而不是“伤害”,不论这种“伤害”是对身体还是对心灵;其二,意见稿对于“一般”“较重”“严重”三种惩戒具体方式的归类还有待重新梳理,像“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完全可以作为一般惩戒的方式;其三,那就是还可以再“细致”一些,比如“适当增加运动要求”的“适当”该如何把握?即以上述“体罚吐血”闹剧为例,老师惩罚学生到操场跑10圈,那么究竟跑几圈才是“适当”的呢?
无规矩不成方圆,“教育惩戒权”的落实也是这样。期待相关“规则”早日落地,让“教育惩戒权”不再空口无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