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成烟名 岂可如此“傍名牌”

2020-08-14 07:41:56

“天眼”是社会各界对我国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的俗称,其也被誉为“国之重器”。然而,这么重要的国家科研工程,竟然被烟草企业抢注成了烟草制品的商标。对此,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发出呼吁,要求相关部门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之重器“天眼”成了烟名,让人跌破眼镜。涉事企业用“天眼”给烟草制品命名,无非是看中了其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借此让自家的烟出名,把科研工程当成了免费的广告载体。“天眼”是重要的科研工程,代表着国家形象。借助国家形象来牟取商业利益,本已不该;把国之重器注册成烟草商标,更是错上加错,严重伤害了公众尤其是科学家的感情,也是对科学科研的错误解构。令人愤慨的是,涉事烟草企业的负责人竟然还曾经公开宣称,之所以注册“天眼”商标,是为了“更好地纪念和铭记南仁东先生”。这番言辞更加荒诞不经。已故著名天文学家南仁东是“天眼”工程的首席科学家兼总工程师,把南仁东的毕生心血注册成烟草商标,这哪儿是什么纪念,分明是对科学的侮辱和亵渎。烟草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足够的谦抑之心,不能肆无忌惮破坏科学的声誉,不能无耻地践踏公众感情。

“天眼”已经被注册成了烟草制品的商标,那是不是全社会都对这种恶意行为毫无办法了呢?当然不是。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把国之重器作为烟草制品的名字,很明显触犯了上述禁令。同样是《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可见,现有法律完全可以维护“天眼”这一国之重器的声誉和形象,让“傍名牌”者走开。

国之重器成了烟草制品的商标,也给有关部门提了个醒,今后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更加谨慎,不让那些违反公序良俗的商标申请蒙混过关。同时,“天眼”等科研工程并不是完全不能进行商业开发,但必须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进行。这应当是一个值得深入探究的课题。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本报评论员 王俊勇 编辑: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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