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需要夯实最小必要原则
“人脸识别”等新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然而,其潜在的信息泄露风险,也日益受到关注。日前,电信终端产业协会官网公布《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总则》提出,规范对移动互联网行业收集使用用户人脸、通讯录、短信、位置、图片等个人敏感信息,必须落实好最小、必要的原则。
这份评估规范,总体上虽属行业倡导,但其提出的最小必要原则,仍然值得称道。所谓“最小必要”,指的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进行与处理目的无关的个人信息处理。举个例子,出门叫网约车,乘客当然有必要配合提供地点信息,但如果扩大到其个人身份信息,乃至人脸识别等,就有过度采集之嫌。再有,疫情期间,社会公众配合做好防疫工作,有义务让渡一部分个人健康信息乃至行踪轨迹等。但超此,则有侵权之嫌。
有必要才收集,而且是“最小必要”,这正是“人脸识别”等技术应用所应牢牢守住的法治底线。“人脸识别”为什么发展迅猛,备受青睐?原因在于方便快捷。但技术便利同时,也极易引发争议,瞬间采集,缺乏告知,侵犯公众知情权、隐私权等。而就采集方而言,往往“管杀不管埋”,只强调技术便利,只宣讲管理需要,却对信息存放在哪、如何保管处理、是否会引发泄露等三缄其口,这些正是公众普遍担忧之处。这方面,有必要从各类信息泄露事件中吸取教训。几天前,“圆通”内鬼致40万条个人信息泄露一事,引起舆论哗然。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个人信息采集治理,但恶意收集、“大数据杀熟”等大有人在。网络上,非法倒卖个人信息甚至发展成地下产业。央视日前曝光一些网络交易平台上,只花2元钱就能买到上千张人脸照片。
有必要提到新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法规提出,业主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将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物业不能强制业主“配合”。必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不得泄露或挪作他用。这个地方法规,好就好在第一次为“人脸识别”的最小必要原则划定明确红线。此前,杭州的“人脸识别第一案”也为此提供了一个极佳判例。就技术伦理层面而言,无论小区还是公园,一味推广运用人脸识别而不讲保护隐私,犹如得不偿失的“高射炮打蚊子”,未必能带来多少便利。
当然了,夯实“最小必要”,仅靠行业自律是远远不够的,给业主喊“不”的权利也仅仅是第一步,还必须在立法上设定“屏保”程序。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就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采集个人信息,必须符合必要性、合法性、正当性三原则,同时要征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日前刚刚完成征求意见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也提出:“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等等。此外,还对违规企业最高可处5000万元或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等。期待新法陆续出台,能为公众个人信息保护更好地披上法律“铠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