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审判:被告人缺席,正义不缺席
织密法网,决不让腐败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惩罚。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其中设专章对缺席审判程序作了细化,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缺席审判外逃贪官等犯罪分子,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增设的一项刑事诉讼程序。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专门增设了缺席审判程序一章,其中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缺席审判程序由此设立。
缺席审判程序,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适应了新的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回应了时代对法治的需求。有了缺席审判程序,像以往那种外逃人员需追逃回国之后才能在国内对其进行审判,导致案件长时间不能结案的情形将不复存在。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曾经有句名言:“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犯罪分子之所以选择外逃,其目的显而易见,就是通过出逃境外,妄想来个金蝉脱壳,逃避国内法律的惩罚。其阴谋诡计一旦得逞,不仅将有损刑罚的威慑力,也会使得贪腐的嚣张气焰膨胀,令反腐等打击违法犯罪行动的效果大打折扣。缺席审判程序的设立,就是要堵住法律上的漏洞,不让违法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
此次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设专章对缺席审判程序作了细化,使得缺席审判更具可操作性,一方面加大了对外逃人员的威慑力度,另一方面也对各层级的法院具有指导意义,以保障缺席审判程序得以普遍落实正确应用,保证不让任何一个外逃违法犯罪分子苟免于应有的刑事惩罚。明确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处理,是新的司法解释中的亮点,也有双重作用:一重作用是能够及时截断外逃贪腐分子等违法犯罪人员的财源,迫其早日投案;另一重作用是可以及时挽回其违法犯罪行为给国家、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造成的财产损失,尽早平复正义。
法谚有云:“正义只会迟到,从不会缺席。” 缺席审判外逃贪官等违法犯罪分子为的就是不让正义缺席,而且要让正义早日到来。设置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并推动其落实,不仅要练好“内功”,还要加强国际合作,通过谈判签署更多引渡条约和刑事司法协作条约,将追逃的法网铺得更广更密,违法犯罪人员就算逃到天涯海角,也难以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