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提升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的境界
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从草案内容来看亮点很多,比如对“歧视妇女”的含义作了进一步阐释,明确要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在招生公平方面,明确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在“特殊专业”前设置“国家规定的”,这一限制很有现实针对性;婚育问题是不少职场女性普遍面临的困扰,草案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用人单位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将限制婚姻生育等作为录用条件等,意味着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再问“你结婚了吗”,就有违法之嫌;近年来,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案件多发,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
草案还有一个亮点值得一说,现行法律中“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被修改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格权益”。从“人身权利”到“人格权益”,体现出的绝不仅仅是妇女权益外延的扩大,更体现了法律对妇女主体地位的尊重和对人格尊严的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21世纪的今天,开创美好生活离不开妇女事业全面进步,要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妇女权益,靠发展改善妇女民生,实现妇女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这里的“发展”,我的理解有三个层面,其一是指经济的发展,中国经济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为妇女权益处境不断改善提供了最坚实的前提条件;其二是法治的发展,男女平等是中国的基本国策,中国建立了包括100多部法律法规在内的全面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其三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发展,一个国家的文明层次越高,就越重视保障妇女权益,就越不断提升妇女权益保障的境界。那么上述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其鲜明的时代特点,就是充分体现了中国妇女权益保障与整个国家、整个民族的同频共振。
一部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一部配得上新时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既要立足于当下妇女权益的现实地位,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更要有时代的高度、文明的高度——不仅要把保护妇女权益,通过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更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文明风气,使之内化为每个人的行为规范;不仅要让全体女性充分获得权利平等、人格平等,保障她们的安全、健康、幸福、快乐,更要在中国人民追求美好生活、实现伟大复兴的过程中,让每一位女性都有人生出彩和梦想成真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