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把“哄抢” 当成一个“意外”
前段时间,媒体连续曝光多起哄抢农作物事件,引发社会关注。不少评论认为,对参与哄抢者要依法处罚,以法治为手段消除一些人“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然而也有专家著文,认为哄抢的本源是“拾秋”,“拾秋”是中国农民的传统,“哄抢”行为是当地农民在延续“拾秋”这种传统的时候发生的“意外”,进而认为要消除这样的“哄抢”现象,应主要依靠社会自治。
“拾秋”确实是中国农业社会的传统,“拾秋”就是“拾荒”,拾荒者总是以穷人为主体,有些富人甚至故意留下一些作物供穷人“拾荒”。笔者生在改革开放以前,小的时候没少参加过“拾秋”,学校每年都要组织“拾秋”。“拾秋”,漂亮话是“颗粒归仓”,实话讲就是粮食不够吃。但中国农村自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拾秋”的传统也就戛然而止,道理很简单,你不能到别人家的地里去“拾秋”。而且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演进,广大农民先是解决了温饱,然后解决了贫困,然后又奔向小康,“拾秋”这个传统在现实中已经很难见到了。
前段时间一些哄抢农作物事件发生的背景,看起来像是“拾秋”,其实并非“拾秋”。它事实上是种植大户“回馈”当地村民的一个方式,种植大户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其一感谢当地村民的支持帮助,其二也是要搞好与当地村民的关系;而当地村民也显然并非衣食无着,需要通过“拾荒”甚至“哄抢”来解决生存问题。尽管从表面上看来,先有“拾秋”,后有“哄抢”,好像是“拾秋”导致了“哄抢”,但事实上之前也没少发生过货物掉落被哄抢、货车抛锚被哄抢的事件,那又该如何解释呢,又该往哪一个“传统”上靠呢?
参与“哄抢”,与个人素质有关,与从众心理有关,当然也与社会自治有关,但其中最重要的依然是“法治”,这个“法治”不仅意味着有法必依、违法必罚,还意味着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与敬畏,对他人包括财产权利在内的所有权利的尊重与敬畏。追根求源,支持哄抢行为心理的,一是不害怕摊上事,二是不把他人的财产权利当回事,而这两种心理的克星就是“法治”。舍“法治”而去“疏导”,“既往不咎、下不为例”,甚至“有情可原”,都是对哄抢行为的纵容——看,抢了又如何?
更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哄抢事件都发生在农民与种植大户之间,发生地大都是农村土地流转程度比较高的地方。我们也都知道,民营企业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力,而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正是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应有之义。由此看来,哄抢农作物现象兹事体大,岂可仅仅视为一场“意外”而轻轻带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