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牢把握 “宽容不纵容”的法治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前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在民事、行政案件中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防治理念,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
“宽容不纵容”,这突显了宽严相济的原则。纵观既往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诸多案例,这些未成年人走上歧途,普遍因为管教缺失和社会诱惑,再加上未成年人遇事易冲动,各种不良因素交互作用,让部分未成年人一失足铸成大错。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既不能“一判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必须准确把握和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通过建立分级干预制度等方式,促进家庭、学校、社会各个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
而另一方面,近年来多发的一些校园霸凌行为以及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等,给受害者及其家人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也备受社会关注。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此前在多个场合所强调,“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要零容忍,对未成年人犯罪也要加强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依法核准追诉”。也因此,前述《意见》中就有多处提到“严惩”——“从严惩处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从严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等。放置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语境中,也不妨从两个维度看:其一,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导致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等,注重教育和感化,帮助他们认识到错误、改过自新,同时也需要依法进行惩处,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其二,对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绝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惩治,确保司法公正。
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正如相关影视剧中主人公大声喊出的警句,“什么是法律?是天理,是国法,是人情。”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我们要牢牢把握“宽容不纵容”的法治边界,始终做到宽严相济,共同筑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堤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