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文艺精品工程扶持奖励实施细则》公示的公告
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杭州市文艺精品工程扶持奖励实施细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2月21日至3月1日。在此期间,凡有异议的,均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委宣传部反映。工作日期间每日上午9:00-12:30,下午14:00-17:30。联系电话:0571-85251634;电子邮箱:hzwh1604@126.com。
中共杭州市委宣传部
2022年2月21日
杭州市文艺精品工程扶持奖励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省委文化工作会议精神,激励我市文艺界出精品、出人才、出品牌、出影响,进一步繁荣文艺创作、打造文艺活动品牌、加强文艺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在浙江打造“五个高地”中展现省会担当,依据财政部、中宣部《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2017年11月29日修正版)、《中共杭州市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市委〔2016〕18号)、《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全面推进文化兴盛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2 年)>及“六个专项计划”的通知》(市委发〔2018〕33号)、《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意见(试行)> 的通知》(市宣通〔2019〕25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对《杭州市文艺精品工程扶持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本细则。
杭州市文艺精品工程包括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品牌文艺活动培育、文艺人才引进培养等内容,扶持奖励突出集中财力办大事和奖补结合的导向,完善扶持奖励政策体系,创新文艺创作组织方式,提升文艺创作组织化程度,重点扶持奖励优秀文艺作品、具有全国性国际性影响力的文艺活动和优秀文艺人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提升杭州文艺影响力。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市文艺精品工程扶持奖励工作在市文艺精品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精品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条 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联、杭州文广集团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第三条 市精品办设在市委宣传部,由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兼任主任,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文联、杭州文广集团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二章 文艺创作扶持
第四条 文艺创作扶持重点扶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具有冲击省级及以上常设性文艺奖项潜力,对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杭州本土文化,提升杭州城市形象具有积极作用的创作项目。扶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创作和文艺评论项目。文学创作项目主要包括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纪实文学、民间文学、网络文学、长篇诗歌、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等创作项目。文艺评论项目主要指与当今文艺创作、文艺思潮密切相关的文艺理论研究和评论项目。
(二)影视艺术创作项目。主要包括原创和改编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广播剧,以及优秀网络剧、主题性系列短视频等创作项目。
(三)舞台艺术创作项目。主要包括话剧、越剧、杭剧、婺剧、绍剧、睦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杂技剧、儿童剧、滑稽戏、交响乐等大型演出剧目,具有创新性、示范性的原创小型剧目以及歌曲等音乐作品创作项目。
第五条 根据创作项目的性质和类型,采取不同的扶持办法。
(一)文艺精品工程一般扶持项目。每年面向全市公开征集文艺精品创作项目,市精品办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择优立项给予扶持,年度立项数量一般不超过40项。具体立项数量及扶持标准见附件1。
(二)文艺精品工程重点扶持项目。围绕重大主题和重要时间节点,每一年度择优选定若干主题性创作项目给予重点扶持,主要扶持以杭州为主要创作背景,对于提升杭州城市形象具有重要影响力,具有冲击全国性常设性文艺奖项和国际性文艺大奖潜力的现实题材、革命历史题材和杭州本土题材的文学、影视、舞台剧、广播剧、歌曲等优秀作品。重点扶持项目可通过“揭榜挂帅”、签约创作、联合攻关等方式组织实施。具体操作流程和扶持办法依据《关于创新完善重大课题研究和文艺创作组织方式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扶持标准详见附件2。
(三)配套扶持。鼓励创作机构和创作人员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创作扶持资助。对获得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影视类创作扶持项目、中宣部重点主题出版物扶持项目、文旅部国家艺术基金扶持项目、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引导专项资金剧本扶持项目等中央宣传文化部门扶持的文艺创作项目,按照获得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优秀作品奖励
第六条 对以我市文化单位为主组织创作生产、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杭州市享有奖项申报权的文艺作品实施奖励。
(一)获得全国、省、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其中,杭州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每届评奖数量不超过30项。具体奖励标准详见附件3。
(二)获得全国常设性文艺奖项的作品和个人。具体奖项和奖励标准详见附件4。
(三)获得公认有影响力的国际性文艺奖项的作品和个人,经市精品办审核认定,报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确定,酌情给予一定奖励。
(四)在中央电视台和省级卫视黄金时段播出、在院线公映的影视剧、纪录片。具体奖励标准详见附件5。
(五)对获得省级宣传文化部门其他特别奖励的文艺作品,按照获奖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以上各项奖励按照“就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实施。
第四章 文艺活动扶持
第七条 重点扶持具有全国性、国际性影响力和较高品牌知名度的公益性文化文艺活动。
第八条 综合考虑活动性质、活动规模、活动影响力和社会效益等因素,按照一类、二类、三类活动等三个层次,分别确定扶持金额。
(一)一类活动主要包括由中央宣传文化单位、省委省政府和我市联合举办,或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具有全国性、国际性影响力的重大文艺活动,根据实际投入资金给予配套补助,最高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二)二类活动主要包括由省级宣传文化单位和我市联合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艺活动,根据实际投入资金给予配套补助,最高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三)三类活动主要包括列为我市重点培育、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文艺活动,根据实际投入资金给予配套补助,最高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上述活动中情况特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扶持金额。
第五章 文艺人才扶持
第九条 文艺人才引进按照《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意见(试行)> 的通知》(市宣通〔2019〕25号)等文件明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杭州文艺顾问可申请一定额度的资金扶持,用于文艺创作、图书出版、作品研讨和展览展示等。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文艺名家工作室,可按年度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扶持,扶持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文艺骨干和管理干部培训、作品研讨、宣传推介和作家村、编剧村、艺术家流动工作站补助等。
第十三条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文艺骨干赴国内外采风创作和开展文化艺术交流。
第十四条 对文艺团体、文化单位和文艺人才举办展览展示,参加展演巡演和公益性演出等活动的,给予必要扶持。
(一)由中央宣传文化单位或国家级文艺家协会主办,在中国美术馆、国家博物馆、中国军事博物馆、中华艺术宫等场馆举办专场书法、美术、摄影、民间工艺等视觉艺术门类作品展览的,或赴境外举办上述作品展览的,可申请不高于40万元资金扶持。
(二)参加由中央宣传文化单位组织的展演、汇演的,可申请不高于40万元资金扶持;经批准赴境外巡演、展演的,可申请不高于80万元资金扶持。
第十五条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意见(试行)> 的通知》(市宣通〔2019〕25号),建立杭州市文艺人才最高荣誉制度,每2年开展一次“杭州市文艺贡献杰出人物”认定活动,每次认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名,给予每人50万元资助。
第六章 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文艺精品工程扶持项目的审核审批。
(一)文艺精品工程一般扶持项目的审核审批。市精品办每年初印发杭州市文艺精品工程创作扶持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由各区、县(市)委宣传部和市级宣传文化单位组织申报,经市精品办审核、专家评审后,由市精品办研究提出扶持建议,报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确定后予以立项。
(二)文艺精品工程重点扶持项目的审核审批。市精品办按照规定程序,研究提出扶持建议,经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确定后予以立项。
(三)配套扶持项目的审核审批。市精品办根据文艺创作项目获得上级宣传文化单位扶持的情况,提出配套扶持建议,经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确定后予以扶持。
第十七条 优秀作品奖励的审核审批。每年年初市精品办印发优秀作品奖励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由各区、县(市)委宣传部和市级宣传文化单位组织申报上一年度获奖作品相关材料,经市精品办审核后,报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确定后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文艺活动扶持的审核审批。由活动主要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精品办审核后提出扶持建议,由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确定后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文艺人才扶持的审核审批。由文艺人才工作单位或管理单位向所在区、县(市)委宣传部或市级宣传文化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精品办审核后,报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确定后给予扶持。
第二十条 市精品办应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送文艺精品工程扶持奖励情况。每年年底向市领导小组报送文艺精品工程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一条 市精品办健全完善扶持项目常态化管理机制,确保扶持项目达到预期绩效。
(一)扶持项目要确保质量、尽快实施,并于立项后每半年向市精品办汇报进展情况,市精品办定期组织检查。
(二)扶持项目因故需要调整推进计划,或因遇重大问题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需要终止的,申报单位或个人需及时向市精品办提交书面报告,由精品办研究论证后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并向市领导小组报备。
(三)项目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向市精品办提出结题验收申请。文艺创作项目完成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验收标准如下:舞台剧实现公演,其中重点扶持项目演出场次超过20场次;电影上映或播出;电视剧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其中重点扶持项目在中央电视台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省级卫视播出;广播剧在市级以上电台播出,其中重点扶持项目在省级以上电台播出;歌曲在市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播出,其中重点扶持项目在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播出;图书在市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发行,其中重点扶持项目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发行。
第七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规范运作、强化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申报单位和个人使用扶持资金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完善管理制度,实行单独核算,做到用途清楚、账目明晰,并自觉接受市委宣传部、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委宣传部对扶持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发现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制度规定、挪用扶持资金、不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委宣传部有权追回扶持资金,并取消该单位3年内扶持资金申请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因故未能完成的扶持项目,项目单位要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形成财务清单报主管部门及市委宣传部,由市委宣传部组织清查,并视情调整项目或收回未使用资金。申报单位和个人完成项目的情况、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扶持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其他具有一定影响力、确需补助或奖励的文艺精品工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扶持奖励金额。
第二十六条 动漫作品的扶持奖励,除获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外,按照杭州市动漫游戏产业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制定相应扶持奖励政策,与市级宣传文化单位联合开展“揭榜挂帅”、签约创作,参与联合攻关创作。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以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为准。《杭州市文艺精品工程扶持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市宣通〔2020〕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