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愿意使用“人脸识别”、要求退卡退费遭拒,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近日对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提起诉讼,并已获富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被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
平心而论,因在检票环节引入“人脸识别”系统而成为“被告”,对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来说应该相当意外。环顾当下,“人脸识别”的应用不说遍地都是吧,至少已为社会所熟知。我们搭高铁、搭飞机,进站时常要接受“人脸识别”;我们拿支付宝、银行卡付款,有时也要用到“人脸识别”。在刚刚结束的杭州马拉松赛上,由阿里研发的大麦体育“人脸识别”系统就曾在报名、赛前领物、比赛日入场等环节大显神威,11月3日早晨,36000名参赛者通过闸机人均用时不到3秒钟;而去年的杭马,“人脸识别”系统还曾“认”出了11名替跑者。 “人脸识别”的主要功能是“识别”,这一点与我们出示身份证并无不同;“人脸识别”相对于传统识别方式,更加方便快捷。从这个角度来说,人们没有任何理由反对“人脸识别”的应用。然而还有一点也应当注意,那就是“人脸识别”相对于传统识别方式,更容易留下“记录”亦即“个人信息”,从而引起人们对“个人信息”被泄露甚至被不法使用的担忧。且莫说这样的担忧是杞人忧天,互联网时代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用户信息泄露”。 诚如不少评论所说,“人脸识别第一案”当有助于厘清“人脸识别”应用的“法律的边界”。这里的“边界”,既有应用本身的边界,比如信息的搜集、保存、销毁以及如何防止“泄露”;也有应用范围、场合的边界,什么情形下可以用、什么情形下不可以用,等等。我们一方面要热情拥抱“人脸识别”这一人类文明的最新成果,一方面也要对其怀有一定的警惕之心,注意防范、化解其在“信息泄露”方面存在的风险。 慎思明辨,“人脸识别第一案”其实缘起于“选择权”——在数字技术的应用上,“选择权”的问题与“信息安全”的问题一样普遍。数字技术更准确、更高效、更安全、更方便,理所当然要广泛应用、深入应用,但高歌猛进的同时也要照顾到那些跑在后面的人,比如有些人就是不会使用手机支付甚至没有手机、有些人就是对“人脸识别”心怀戒心、有些人开车就是不愿意安装ETC……那么,一些商家、停车场明确表示“不收现金”,就既是违法的,也是有违以人为本的。就这一点而言,是要为这次“被告”的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点个赞的,它已明确承诺,持卡用户可以继续“刷卡”进园。 “卡里边就没有个人信息吗?”是的,信息泄露的风险无处不在,由此可见“人脸识别”与“信息泄露”其实是不同层面的两个问题。这也正是“人脸识别第一案”的意义所在——除了厘清“法律的边界”,也可以厘清“认识的误区”。 |